两部门将共推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立法
    2007-09-10    仝春建    来源: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 9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瞭望新闻周刊》撰文透露,近期,该局已经与中国保监会建立合作机制,准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环境危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联合开展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同时,双方还将共同推进环境风险责任的强制保险立法工作。
  潘岳表示,在环境保护方面,除了传统行政手段的“外部约束”外,还应推行环境经济政策,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经济手段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从而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应当首先建立绿色税收、绿色资本市场、生态补偿试点、排污权交易市场、绿色保险和加强环境收费力度、完善绿色贸易等7项环境经济政策。
  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目前环境生态保险已在发达国家广泛应用。其中,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具代表性。
  潘岳表示,可以设想,如果一家企业突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这家企业将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
  潘岳强调,参加环境保险并不意味有保险公司兜底,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污染,因为环境保险的收费与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污染事故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会压得企业不堪重负。同时,保险公司还会雇佣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降低污染程度。
  潘岳还透露,从国家环保总局与各宏观经济部门合作的情况来看,一年内出台若干项政策,两年内完成主要政策试点,四年内初步形成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可以预期的。一旦推行环境经济政策,不仅对中国环保事业有重大意义,也会为中国科学发展观与行政体制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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