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拒绝二套房符合公平原则
    2007-09-06    盛翔    来源:北京青年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自9月1日起,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不批准办理;夫妻双方有一方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再购房也暂不办理公积金贷款。(9月4日《扬子晚报》)

     业内普遍认为,南京推出公积金贷款新政,是收紧银根的一种体现。网络上,网友们也对这一新政的“打击炒房”作用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在我看来,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对炒房者固然是一种吸引,但在非理性的房价飞涨诱惑下,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利率差对炒房者的影响十分有限,更何况商业贷款无可比拟的方便性(很多售楼现场都有银行工作人员当场盖章发放贷款),正是炒房者所需要的。
    其实,公积金拒绝二套房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打击炒房,而在于维护公平。提到住房公积金的不公平,我们首先想到的也许是缴存数额上的巨大差距:有的垄断企业职工月均缴存6389元,而有的普通企业职工才11元。很大程度上,公积金已经成为高收入者的“第二工资”,成为合法的避税区、藏匿高福利的黑洞,以及一些人侵吞国有资产的妙招。其实,真正体现公积金“杀贫济富”性质的,还不在公积金的缴存,而在公积金的使用。
    世界银行的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这意味着,由于承担不起首付和利息,多数低收入者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惠,优惠利率被那些高收入者频繁使用,不仅首次买房时使用,投资房产时仍使用。因此审计长李金华说:公积金的使用更多地惠及了中高收入群体,未能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低收入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积金拒绝二套房是对当前公积金制度设计必要的矫正,是对高收入者使用公积金必要的约束,这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毕竟,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让所有的工薪阶层都能受益,而不是为了仅仅给高收入者“锦上添花”。
    或许有人会说,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那么,公积金拒绝二套房不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吗?这样的理解似是而非。没错,住房公积金永远属于职工个人,即使公积金拒绝二套房,也不意味着个人账户里的钱被“没收”或“充公”,它还是属于职工个人的,到一定时候同样可以被提取,比如“离休、退休”、“户口迁出”等等。但这和二套房不得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矛盾。
    一个常识问题不能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向谁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从何而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这部分钱分属于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此在本质意义上,所谓住房公积金贷款,正是向那些缴纳了公积金而又没有使用公积金的职工贷款。同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负担,是源于公积金储蓄的低利率回报。如果不限制高收入者频繁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果就是:多数无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低收入成员只能被迫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进行储蓄,为能够获得贷款的收入较高的家庭提供补贴。这显然有失公平。说白了,公积金拒绝二套房,是对职工首次置业权利的保障,这当然更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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