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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4 评论员:郭振清 来源:工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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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业主的各项合法权利缺乏有效保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强势地位”,其背后既有物业公司从开发商那里继承来的先天缺陷问题,更有相关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不当定位问题。在一些人的思想深处,物业公司就是
帮助政府管理小区居民、“维护秩序稳定”的组织。
据多家媒体报道,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规定业主可申请撤销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侵权决定、扩大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的范围的同时,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此举标志着物业定位由“管理”转向“服务”。
将物业定位由“管理”向“服务”转变,意义重大,这是中央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体现出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意识。
业主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种种权利,源于公民的物权。既然我们已经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既然我们承认物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那么,公民在自己所购买的住宅小区中作为业主所拥有的各项正当合法权利,就应当是不容侵犯的,就应当受到来自公共权力的有效保障。
然而,现实当中,物业就是“管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业主权益受到侵害且维权艰难的现象十分严重。比如,业主针对物业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要告物业公司,但往往困难重重,反过来,某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拿着合同告业主拖欠物业费时往往“一告一个准”。比如,共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是业主的权利,但常常遭到已经入驻的物业公司或明或暗的阻挠。比如,业主们拥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但不少物业公司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地压制业主,媒体屡屡曝光的“带头业主”被殴打伤亡的案件,往往就发生在业主试图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过程中。还有,业主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对小区会所、绿地、车位等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的管理权利,往往沦为物业公司的“专有权利”,多数业主对此既不知情,也监督不了。
与业主的各项合法权利缺乏有效保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业公司的“权利强势地位”,其背后既有物业公司从开发商那里继承来的先天缺陷问题,更有相关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不当定位问题。在一些人的思想深处,物业公司就是帮助政府管理小区居民、“维护秩序稳定”的组织。
可见,物业由“管理”变“服务”,法规的出台只是第一步。落实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方面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执法机关应当切实转变物业管理观念,采取有效得力措施,使新物业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使业主的各项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物业小区的和谐、稳定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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