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工资协商阻力重在消除职工后顾之忧
    2007-08-21    鲁生(山东法学副教授)    来源:北京青年报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日前透露,到2010年,全省各类建立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目前却阻力重重,普遍存在“四不”情况,即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不会谈、工会不能谈。为改变现状,广东省已开展了试点工作。(8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一线职工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的必要手段,也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积极性的必由之路。因此,消除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各种阻力,已是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要克服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四不”阻力,重在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通俗地说,就是在劳资博弈中,政府必须为作为弱者的职工一方备好“救生衣”,以消除他们的恐惧胆怯心理。没有这一基本保障,其他一切都是空的。
  资本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性,资方总是尽可能地降低劳动条件和职工工资待遇。西方先哲大声呼吁“为权利而斗争”,意思是说,权利是斗争来的。职工权利也不例外。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也从未停止过。
  工资集体协商实质上就是一场劳资博弈,博弈的目的就是职工获得更大的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劳动力过剩,劳资关系严重失衡,资本占据优势地位的状况下,任何形式的要求资方增加劳动力成本的努力,都会遭到资本的敌视,甚至打击报复。因此,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很可能成为职工被解雇下岗失业的“催化剂”。这恰恰是职工“不敢谈”的深层原因,并由此带来了另外“两不”———不会谈和不能谈。原因很简单,职工本身缺乏权利意识和为权利而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自然也就不会关注自己应该有哪些权利及如何争取这些权利,当然也不奢望工会能够帮自己说话,维护自身权益了。
  而在劳资关系这对矛盾中,劳资双方的权利是相互消长的。职工越依附于企业,那么企业也就越恃强而傲,特别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或无力顾及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它们把职工的维权行为看成是对企业利益的损害,根本不愿意提升职工的待遇。结果会对职工采取各种打压措施,而这恰恰击中了许多职工的软肋,消解职工进行工资协商的积极性。毕竟在当前情况下失业危及生存,人们为了生存而委曲求全、忍辱负重,是可以理解的。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真正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才能有效保护职工的维权意识和协商积极性。为此,广东省进行了积极尝试,如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加强各级工会建设等,以增强职工的博弈能力。同时,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即将提请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对职工提供更多更强大的法律保护,让他们能够挺直腰杆勇敢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也要加大执法力度,统一执法行动,切实避免“一边鼓励职工维权,一边放任企业违法”现象的发生,将职工置于“执法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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