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老员工成新法的受害者
    2007-08-13    作者:李克杰    来源:齐鲁晚报
  8月12日《东方早报》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在上海的一个论坛上表示,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此举将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不过,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裁减。
  劳动部门的提醒很有针对性。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给予了倾斜保护,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在该法实施之前,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老员工进行裁减,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义务。那么,关键的问题是,当事员工和政府部门该如何应对这种非正常裁员呢?如何不让老员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受害者呢?
  与正在实施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许多方面都有突破,如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劳动合同的全面规范等。具体表现在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上,就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设置了诸多限制,增加了更多的社会责任,设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义务。比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短期化,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违约金不能随意设定,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严厉处罚等等。
  其实,按照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任何新法都不具有溯及力,即新法的效力并不施用于新法实施前的行为,除非这种行为延续到新法实施之时。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七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本法对实施前的劳动事实的约束力问题,很好地解决了法律衔接问题。从规定的内容看,新法为用人单位增设的法律义务统统都从法律正式实施之日起算。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继续雇用同一名员工,但它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按时间段区分的,即《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依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处理,《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确定。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老员工并不会无故增加单位的法律义务。
  但用人单位可能在综合衡量利弊的情况下,尤其是新法实施后单位裁员将变得非常困难时,就有可能裁减老员工,而按照新法招聘新员工,以方便管理,减轻负担。在新法即将实施的时候,劳动仲裁部门的提醒的确很及时。《劳动合同法》的制定,目的是让员工更多的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在新法尚未实施时,如果用人单位基于对新增义务的恐惧而大量裁减老员工,让老员工成为《劳动合同法》的受害者,则和该法的立法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当然,对那些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合同到期的老员工,无法阻止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而且新法也不具有法律溯及力。但对于那些合同并未到期,用人单位硬要在新法实施前中止合同的情况,就需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查清真正缘由,防止有意规避法律义务,坚决维护老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涉及到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也考验着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和智慧,我们必须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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