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更该警惕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异动
    2007-08-13    作者:邓海建    来源:东北网
  国家劳动保障部选择上海作为其在全国推广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宣传的第一站。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昨日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
  北京的老秀水街、上海的襄阳路市场,关门大吉前的几天都有过相当热烈的假货大甩卖;《物权法》刚刚通过,就传出广州有开发商急于卖车位来规避《物权法》相关条款的新闻。任何制度或法律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时候,都难免遭遇激烈的“垂死博弈”。不能说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倾向于劳动者的,只能说,它在秩序层面应然地矫正了劳资双方失衡的地位,至于在实践层面的执行力,还是一个值得观望和等待的谜语。山雨欲来风满楼。现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善意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
  新的《劳动合同法》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将直接导致员工更多的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体现的是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这倒不“可怕”,真正让失范的用人单位深感“可怕”的是这种保护伴随着相关刚性约束为责罚成本:譬如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劳务派遣将不能再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可能;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50-100倍处罚;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退工义务不再可以随意拖延履行……这个时候,“随意用人”的资方当然要算一下成本收益:劳动合同短期化、拒签书面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等诸多自由裁量的“成本伎俩”可能非常不划算了,当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时候,企业必然要学会“清理门户”。如何清理?首当其冲的肯定是丧失了“剩余价值”、而缺乏稳定权益保护制度兜底的老员工。
  由此可见,老员工(主要是未确立法理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确可能遭遇大规模裁减的新法实施前的异动。问题是: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的是劳动者权益保护部门的铿锵“严禁”、而不是乏力的“警惕”提醒:一者,劳资博弈中,从来劳动者就处于弱势地位,靠“警惕”基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二者,既然知晓新法实施前可能有侵权的异动,最重要的不是提醒,而是双头行动:一方面教会老员工被侵权后如何寻求制度、法律的救济,另一方面要严密监视用人单位此后一段时间的裁员行为。事实上,如果旧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前到期的,法律而言,用人单位有权不续签,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企业是不违法的,那么,我们对这部分老员工被炒难道只能道德谴责?
  警惕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异动,当然不只是保护老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而在这中间,提醒劳动者“警惕”似乎意义不大,关键还是四点:一是尽快细化转型期特殊劳动群体权益保护规则;二是宣传普及新法的实施意义和教会劳动者“自我保护”的能力;三是劳动监察部门要设法弥合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投机落差;四是把所有的“提醒”落实为公权执行力下的“严禁”。让新《劳动合同法》来得更稳定、更美好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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