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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不得超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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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表示,《办法》有利于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证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范有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保监会此举是对进入保险业的资本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管,“非常必要”。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保险公司。全部外资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上(含25%)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 “这是保监会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保险公司股权进行管理”,上海外贸学院保险系教授翁小丹告诉记者。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郝演苏分析说,2004-2005年,大量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保险业发展,但民营资本状况不稳定,给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一些问题,“因此,保监会必须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入保险业的资本质量进行监管”。 《办法》要求,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持续出资能力,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满足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公司偿付能力应达到其注册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平均水平,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等条件。 “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应该是不重数量重质量。”郝演苏认为,保险公司与其他形式的机构不同,对资本质量的要求更高,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保险业需要的是稳定、健康的股权投资”。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此次对《办法》征求意见,也是对新华人寿事件采取的积极态度。此前,新华人寿资金出现巨额“漏洞”,保监会动用
21.96亿元保险保障基金收购该公司36664.8万股,占新华人寿总股本的30.554%,成为了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原新华人寿大股东东方集团全线抽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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