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关键要让银行认识到风险
    2007-08-01        来源:新京报
    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前日通报,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目前,环保总局已向银监会、人民银行通报了第一批30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中国的环境保护要实现三大转变,其中包括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中国环保的现实是,在法律方面,环保法不“硬”的问题依然突出,执法环节更是存在不少问题;在行政方面,环保总局负责人坦言“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手段已经是“最后一招”,需要从体制上进行反思和建树。
    在此情况下,环保领域开始引进经济手段,意义深远。
    “绿色信贷”如果得以执行,银行不再向污染企业发放贷款,污染企业将被“釜底抽薪”。
    但问题是,商业银行也要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那么,它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向污染企业“断奶”吗?尤其是,污染企业因为少了治污成本,经营状况反而好于普通企业,这在银行看来也是风险更小、收利更多的。
    因而,要想让银行贷出的每一笔款项都是“绿色”的,关键是要让银行认识到,若不实行“绿色信贷”,它们也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方面是来自银行内部的行政问责———银监会已经表示,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将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但更重要的,是要让银行明白,如果向污染企业贷款,污染企业面临的风险,也同样是它所要面临的风险,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比如,污染企业被环保部门查处,上了“黑名单”,就意味着该企业可能被施以经济重罚,甚者会被停产、关闭,那样,银行的贷款就有血本无归的风险。为规避风险,银行将会主动和环保部门配合,贷款时把污染企业拒之门外。
    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
    而现实是,银行发放“绿色贷款”,必须要知道哪些是污染企业,这个名单必须由环保部门来提供。而在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甚至一些污染企业被当地政府挂牌“保护”的情况下,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到底对污染企业有多大的权力,能否不受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把这样的名单交给银行?面对一些地方官员对污染企业的“贷款批示”,是否敢于无动于衷?把银行和企业的风险捆在一起,是“绿色信贷”的前提。但现在存在这样的情况,污染企业并没有完全承担污染风险,风险还被一些地方政府承担着,而由地方政府承担风险等于没有风险。于是,商业银行往往会听地方政府的,而不看企业有什么风险。
    这似乎又回到了“原点”———政府对环保的态度与决心决定着环保的未来。环保是一个由行政、法律、经济等衔接起来的系统工程,不能仅靠一方面的力量。如果“科学发展”的理念不确立,“惟GDP论”大行其道,环保法律依然“硬”不起来,环境指标没有列入官员的考核,公众对环境没有足够的发言权,那么,经济手段也可能会像“重拳击棉”,流于形式。
    潘岳表示,继“绿色信贷”之后,环保总局还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树立和践行一种全新的理念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乐于看到这样的政策出台,是因为无论面临着怎样的困境,“绿色信贷”至少让污染企业多了一种制约,也让环保多了一件“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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