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树铎7月30日北京报道
“国内严峻的环境形势表明,少数专业部门的减排手段有限,必须与更多宏观经济部门联合起来,进行制度创新。”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30日说,环保总局首度联手人民银行、银监会,以绿色信贷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
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7月中旬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日前,环保总局已向银监会、人民银行通报了第一批蚌埠农药厂等30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
潘岳介绍,《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及时公开查处情况。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未通过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
今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曾就“共享企业环保信息”联合发布文件,把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绿色信贷”
是在此基础上正式出台的政策。此次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环保信息,将之前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形成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扩大到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情况、现有企业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以及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奖励等方面,形成了更为完整的环境信息系统。
潘岳说,对于当前水污染事件集中爆发的趋势,“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环保总局现有法规中力度最强的措施,但作为单纯的行政手段,还是不能根本遏制污染恶化的趋势,需要更多结合经济杠杆的力量。2007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8.5%,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增长20.1%,高于工业1.6个百分点。增加高耗能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是遏制其投资冲动的紧迫要求。
潘岳指出,绿色信贷是国际潮流。截至2006年11月,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3家大型跨国银行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国和欧盟的进出口银行都已经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国际经验证明,越来越多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倾向于运用经济杠杆来引导环保。
经济杠杆就是指政府主要利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手段来迫使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事前自愿减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对污染进行治理。与传统的行政手段相比,环境经济手段具有节省行政成本、优化资金配置、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众参与水平等多项优点。继绿色信贷之后,环保总局还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潘岳强调,环保部门要按照该《意见》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㈠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㈢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㈣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㈤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㈥环境友好企业名单;㈦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㈧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相应地,《意见》对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把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大措施。
潘岳介绍说,银监会将向各大商业银行公布国家环保总局处罚的企业名单和“流域限批”的名单,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这些企业和区域的贷款。银监会还将在近期组织对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区域限批”的地区,将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该地区的贷款结构;对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将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搞好贷款服务。
潘岳表示,继绿色信贷之后,环保总局还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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