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8月1日起实施
    2007-07-31        来源:人民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王东明)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办法》共21条,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内所称的优抚对象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办法》所涉及的人员共有500多万人,平均年龄超过60岁,他们是国家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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