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身份分配属违法行为
    2007-07-17    作者:谢剑    来源:和讯网

  有专家认为,用工双轨制,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身份分配。有什么历史原因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长、研究员杨黎明:有历史原因。比如它本企业的工人,一个老工人,原来是一线的,当班长、高级工人,现在年龄大了我干不了了,从一线退下来,我可能就当门卫去,这个时候按道理这个岗位工资应该降下来,降下来原来我是两千块钱,现在应该降到800块钱,可是企业里面内部一个规定了,给你换岗位以后你的工资不动,还是两千块钱我还给你保留。再一个给你减掉百分之多少,减掉百分之二十三十,大概你还有一千五,但是你门卫的工资就是一千块钱,但是我个人可能因为老工人一线退下来的,保留一部分工资,我还拿着1500块钱。为什么存在这个状况呢?这个老工人他实行的是企业里面体制内、制度内的一个规定。外面聘请的保安执行的是另外一个工资,是市场价了,这就造成一个同工不同酬。本来说你都是门卫、保安,他可能八百块钱,他可能拿到一千五、二千块钱,会有这种状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这就是他们在违法用工。违法用工不仅仅表现在他们违法使用童工,违法使用大学生,还包括他们对所谓的临时工任意的进行盘剥,不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为什么我向违法的外资企业宣战?就是主要针对他们违法用工的情况,就是他们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资关系,应该建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时一个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给劳动者享有权力,履行劳动义务提供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提供这些享有权力的条件的话,那它就违法。而没有享有权力的条件其中就包括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出台劳动合同法,它的立法目的,立法本意,就是要制裁那些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些用人单位这种违法现象。
  它有两种形式的违法,一种形式就是讲正式的工人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协议,或者是小时工协议、临时工协议、兼职工协议,以此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如果就是非全职用人形式,又侵犯了劳动者正常获得劳动报酬,或者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且这里面你说两头都违法。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不是,看你怎么理解了。不是讲按照我们讲同一个工种,什么样人干都是一样钱,不是这样的。劳动法早就有同工同酬,由于人的身份不一样,临时工有外聘的,有的属于单位的,还有级别工资,效益工资很多,一般人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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