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不同酬背后的发展主义行政观
    2007-07-17    赵岩    来源:光明观察

    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收入差出好几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在很多用人单位,这成了劳动者的奢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对此表示:体制转轨还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够完善。(7月16日,人民日报)

    工资双轨制为何长期存在?转轨经济就必然出现分配不公?对此,苏海南所长所给出的答案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依笔者看来,工资双轨制的长期存在,法律起不到作用,是地方政府的发展主义行政观在作祟,地方政府缺乏推动同工同酬的动力才是工资双轨制的根源。
    改革以来,我国地方政府面临两方面问题,其一是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其二是以保一方平安,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担当。社会责任担当的抽象性和GDP考核的感官性直接促使地方政府养成了发展主义行政观: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就是经济增长,所以千方百计的增加地方GDP、增加财政收入,而对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工会建设、工人福利等问题则采取漠视态度。
    具体到同工不同酬问题上,由于体制转轨不彻底,行政逻辑为国有企业留下了一部分拿着铁饭碗的正式工。与此同时,市场的打开,又给国企吸纳社会闲散人员作合同工的机会。在利益最大化的市场逻辑驱使下,合同工工资远远低于正式工成为必然。对此,地方政府看在眼力,却只是漠视置之。一方面,国有大企业往往具有雄厚的实力,可以创造丰厚的GDP,而降低合同工工资,短期内肯定又有利于GDP的增长,这当然是地方政府欢迎的;另一方面,只要合同工的工资可以维持生计,不闹事,地方政府就可以享万事太平,不用担心社会问题。由此,关注GDP的高收益和降低工人工资的低成本使地方政府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资本一边。
    工会是保证工人权益的基层组织,它起到平衡企业与员工利益关系的作用。一个好的工会,往往会带来政府、企业、工人的多赢局面。著名的波兰团结工会,不但在社会转轨过程中,保证了工人分配资产的公平,还最大限度的遏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但在我国,地方政府往往担心“工会吓走投资者”,在工会建设一直缺乏动力,或淡化工会作用,或直接由行政主管牵头,为行政工作服务。由此工人权益很难得到组织保证,同工不同酬也就这样长期被忽略了。
    抛开工人的基本权利不说,国家若想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单纯靠发展主义,这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共识。短期内,GDP上去了,积累够了,人民生活水平却上不去,这只能是大国小民。目前国内经济的内需不足也是源于公民消费信心的不足,这与员工的制度保护缺位不无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不单是同工不同酬问题,解决与员工权益相关的问题,都需要尽快摒弃发展主义行政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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