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资惹争议 贫富分化被遮蔽
    2007-07-03    南都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急剧扩大。农民没有进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但他们的生活却隐在数字之后。 

    近日,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称,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

    欣欣向荣的数据背后,隐隐透露出异样的味道。首先是物价因素,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测算,2006年中国的消费物价指数(CPI)仅为1.7%。而耐人寻味的是,在2006年年初,人民银行就预测全年CPI涨幅为1.5%,发改委则预计CPI增长1.5%—2%,另外甚至有政府部门预测增幅为毫厘不爽的1.7%。而根据国际知名投行机构如高盛、雷曼的数据,CPI增幅均突破2%大关,远远超过1.7%。这使得官方统计数据的可信性大打折扣。
    其次,即便统计数据是切实可信的,扣除通胀之后的数据也毋庸置疑。但依然没有考虑到这只是“名义上的工资”,实际工资会因为生活及其它社会成本的上升而大打折扣。例如,2006年在“平均工资”上涨的同时,教育和医疗上的费用急剧增加,这使得职工的生活质量可能并未能因此得到大幅度的改善。
    再次,统计在内的仅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包括下岗职工,不包括临时工,当然也不包括农民工,只是因为没有被统计而已。但“平均工资”的放大效应容易让人忽视“城镇单位在岗职工”这一界定。
    那么公布这样一个“平均工资”意义何在呢?实际上,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保险的参保缴费费率均是按照以上“平均工资”作为缴费依据的,这涉及到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险事项的新标准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按政策缴纳所有险种,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中必须统一使用一个缴费工资基数。也就是说,根据统计出来的“平均工资”将设定缴费基数,“平均工资”上涨意味着要缴纳各种保险的数额也会相应增加。更意味深长的是,纳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的公务员,不用缴纳社保费,而需要交纳社保费的私营企业职工却被排除在统计范围之外。如此,年收入低于21001元的,很可能要以21001元为缴费基数,需要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用。虽然从长期来看,保险也是一种投资的渠道,但对于年收入低于2万的个人而言,短期内持有现金才能带来更高效用。而平均工资的设定,事实上可能剥夺低收入在岗职工选择现金流的权利,更不消说那些统计之外的低收入群体了。
    数字与民意没有同感与共振,公众容易从质疑演变到不满的情绪。就以“平均工资”的“平均”一词而言,平均来看,所有人的工资同时增加10%,与50%的人增加20%而另外50%的人不增加,这两种情形没有区别。这就意味着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很可能被“平均”掉了,而难以体现。即便在普遍被认为高收入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中,收入差距问题也非常明显,上海现代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利炼通过对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地9个主要制造行业1994年和2002年的数据对比证实,国企中的减员增效实际上是“增加了干部,减少了职工”。并且在同样的时间跨度内,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59%,而党政机关等的工资总额增加了220%,差距拉大显著。但这在“平均工资”增长的语境下,却无法体味。
    同时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急剧扩大。农民没有进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但他们的生活却隐在数字之后。而对于城乡差距的估算,目前国际学界较为认同的是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实和岳希明于1988年、1995年和2004年进行的大规模调查得到的结论,该调查涉及18000户家庭,其中包括农村9000户、城市7000户、流动人口2000户。李实等的结论是城乡之间人均收入比率由1995年的2.8提高到2002年的3.1。而这同样不会反映在“平均工资”中。
    统计口径的偏差,部门之间的博弈,以及贫富差距被忽视等,都是目前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中需要正视的问题。这也揭示了平均工资统计可以改进的方向:首先,要扩大统计口径,统计应该尽可能覆盖更多的人群;其次,除了平均工资指标之外,同比可以增加除CPI之外的教育负担指数、医疗负担指数等衡量真实生活成本的指数;最后,应当在上述基础上,吸纳贫富差距对比的指数,方能更贴近现实,反映人们的真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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