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6月25日召开专家意见征询会,就其10天前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和建议。国内多位保险专家以及中消协、律师协会、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代表就公众关心的问题纷纷发表看法。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保监会将认真对待各方的意见与建议。
要不要实行费率浮动?
背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机制。保监会此前表示,2007年7月1日“交强险”将开始实行浮动费率制。 大多数专家都认为,浮动费率对完善交强险制度非常有益,大方向毋庸置疑。保费与前一年的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挂钩,奖优罚劣,是国际保险业普遍实行的风险管理手段,一则控制索赔额,二来辅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杠杆管理社会。我国实行交强险已满一年,应该启动浮动费率制。 中国律师协会代表赵小鲁律师认为,费率浮动乃大势所趋,也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目前时机尚不成熟。“不能就事论事地看待费率浮动问题,现在交强险本身的法律基础还有不合理之处,它并不是单纯的商业险种,与民生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出台任何关于它的制度,都要慎而又慎。”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表示,鉴于社会公众对交强险基础费率仍存有较多疑问,监管部门最好先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比如价格听证来释疑解惑,在此基础上考虑浮动费率。“国内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包括主要车型、事故频率以及路况等。最好先在各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试行,积累相关的数据后分步推广。”她建议。
是否该与违章行为挂钩?
背景:根据《草案》,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标准与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两个因素挂钩。 “从保险精算的观点来看,收保费主要是基于对未来风险的预估,违章情况能很好地说明投保者的潜在风险,所以,对其上浮费率非常合理。”安邦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制度重要发起人陈强指出,国际上,一般将超车、闯红灯等动态行车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列为费率浮动对象,违章停车等静态行为则不应受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费率浮动应首先考虑直接影响赔付因素的交通事故,然后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风险因素。所以整体上,违章行为的上浮比例应低于交通肇事的上浮比例。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则建议,把酒后驾车、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列为重点“浮动”对象。“虽然没有造成实际赔付,但是从数据统计看,这些行为往往是许多重大事故的起因,属于风险因素。” “对轻微违法,却需另当别论”。庹教授对2006年10月份北京市道路交通违法事件做了统计,他发现只有0.4%的车辆完全没有违章记录。“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没错,但权力对象应只限于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应模糊了管理边界。”
费率浮动咋算合理?
背景:根据《草案》,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共设上下14个浮动档,上下最高浮动比率各达30%。 多数与会专家表示,按照目前的公式及浮动比例计算,交强险上浮最高可至69%(合并考虑肇事及违章),这个比例远远低于目前其他国家,还应提高。“一些国家的上浮最高可达七八倍,实践证明,能够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陈强介绍说。 “惩罚是一种管理手段,鼓励同样也是。要放宽下浮的条件和比例。”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表示。不少专家指出,目前下浮的条件过于苛刻,30%的比例也嫌低,考虑到国内交强险的经营实际情况,下浮比例应该放宽至50%。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生旺提出:目前有些交通事故本身也是违章行为引发的,如果根据现在分别设档的浮动办法,碰到具体事件时,会不会出现重复计算的问题?此外,无论上浮与下浮,其基准该如何确定,是否该对全国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行为进行统计,并以平均水平作为浮动的基础,进一步细化浮动档次,才更准确、更公平?
监管还需跟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洪涛指出,实施好费率浮动办法,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信息平台,公布所有投保者的驾乘记录,使刚性的奖惩制度有刚性的依据,便于监督和管理。“老百姓不是精算师,大家也需要这样一个公开渠道,知道费率的构成和浮动的标准。” “交强险的经营是不盈不亏的,全国一个盘子考虑。很难保证没有保险公司擅自利用下浮规则恶意降价,拉客户,以提高其它商业险种的效益。必须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上浮、下浮措施不打折扣实行。”邹海林教授不无担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