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以来,面对再次飙升的房价,南京市首开地方政府动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先河,对商品住宅实施以“政府指导价”为核心的价格监管制度:核准基准价、限定利润率、规定最高涨幅5%……这一措施出台一个月,引发各界高度关注和激烈争论。(详见今日A15版)
作为即时性的短期性措施,南京市政府此次“对房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无疑是有着“地方政府介入房价调控”的“第一个吃螃蟹”的积极意义。在房价调控中,市场之手和行政之手的推动到底孰先孰后、孰轻孰重,应该各自占据多大的百分比和分量,才能实现资源的优质整合和利用,为公众谋福,只有在不断地摸索和探索中才能渐趋理性和平衡。
具体在南京市政府的此次行动上,从调控形式上看,“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给出,以及普通商品住宅利润率、开发商最高加价幅度等的限定,即便不能在短期内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更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房价调控和房地产市场中的所有问题,但作为一种即时性的短期性措施,它起码可能在稳固房价“朝三暮四”的涨价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部分房地产商“一天之内涨两三次价”的荒唐把戏。
所以在笔者看来,南京市政府此次介入房价调控,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和任何初期性的地方性行政措施一样,因为规则的不完善不健全,以及对市场实际整体性把握的欠缺,遭遇房地产商积极或消极的对抗,已是在所难免;造成调控的“失灵”,甚至说是出现小范围的谬误,更需要公众的理解,及时指出与纠偏。
作为一项即时性的短期性措施,诚如报道中有关业内人士指出的那样:房价调控还要关注其可持续性,寻求长期的治本之道。目前的政策在抑制短期炒作、遏制过快上涨方面,是必要的、有效的,但从长期来说,还是要着眼于增加有效供给、满足居住需求。一是增加土地供给,二是平衡目前畸形的房价收入比,增加居民有效收入。
与此同时笔者的一个善意的提醒就是,地方政府介入房价调控,更需要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部门间小集团化的利益竞争,以及相互间的内耗与不信任,必将损害行政部门在房价调控中的公信力,影响到调控的实际效果,为地方政府在房价调控中的介入设置不必要的“内部”障碍,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介入房价调控”这一整体性良性措施的示范与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