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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毕业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刘某等11名北京林业大学毕业生被农行北京海东支行告上法庭,原告海东支行要求11名欠贷学生立即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这些学生不偿还贷款并非都是缺少信用导致的。经学校核实,部分被告学生欠贷是因经济状况窘迫造成的。这显出我国高校助学贷款制度设计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的助学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学生毕业后的次月20日为首期还款日期,“缓冲期”太短,对刚毕业学生来说压力太大。美国的助学贷款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他们一般都是要求学生从毕业后的第6个月或第9个月才开始还贷,给学生有6到9个月的“缓冲期”。
其次,助学贷款缺少配套的减免措施。助学贷款作为一项带有公益性的贷款,与商业性贷款是有相当区别的。比如,美国就采取以工还贷的措施。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后去中学教书,教满5年就可以免除1万美元的贷款。如果去贫困地区做教师可以减免更多。如果我们国家这样做,既能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也可以缓解贫困地区师资力量薄弱的状况。我国新疆地区率先进行了类似的尝试,效果不错。
第三,助学贷款的完全商业化操作。助学贷款的拖欠率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这需要政府承担一部分责任,否则,银行参与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比如,美国就规定,如果银行用自有资本进行助学贷款,政府提供担保,假如收学生违约,政府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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