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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销售的DVD光盘前插播短时间广告,是否必须告知消费者?若不告知是否构成欺诈?6月14日上午,围绕这些问题,购买了《达·芬奇密码》DVD光盘的侯先生与光盘的销售方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出版方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出版方说:“加播广告降低了光盘价格,不仅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还从中受益了。” 去年的12月14日,侯先生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卓越网”上购买了DVD影片《达·芬奇密码》,价格是24.8元。但当侯先生兴致勃勃地准备欣赏光盘时,却发现光盘的菜单部分插播了长达1分36秒的药品广告,且未设置任何选择可以跳过。侯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DVD外包装以及卓越网上对该商品的介绍中都没有提到这部DVD中含有广告,因此光盘销售方和出版方都向消费者隐瞒了该产品包含广告的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为此,侯先生将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货并双倍赔偿价款共计49.6元。 14日庭审过程中,侯先生当庭播放了影片前的广告。在该影片前插播了包括中华跌打丸、三金片、西瓜霜润喉片等内容的四段广告,且在播放该广告时不能进行包括暂停、停止、快进等操作。 对于侯先生的起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如实披露了其所知悉的与该碟片有关的全部信息,因此并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对于侯先生指称的广告,其称自己并不知悉。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的代理人的观点则是,在片长174分钟的影片前插播1分
36秒的广告并不会对DVD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而且法律也并没有要求出版方要对插播广告的情况向消费者进行告知。此外,该代理人还提出,插播广告不但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相反却使消费者受益,这是因为插播广告客观上降低了正版音像制品的价格,使消费者从中受益。 但是,对于出版方“消费者受益”的辩解,侯先生坚持“不领情”,他认为正版行业的发展不应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为代价,“强制”消费者收看广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审美感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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