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凭啥交电梯费
■“谁使用谁出钱”,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
■许多城市高层住宅的一楼住户,被物业公司硬性收取电梯使用费,既不公平也于法无据
    2007-06-13    刘益广    来源:市场报

  今年年初,扬州市民周先生在该市一家名为“保集半岛”的楼盘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上月底房子交付使用,但在周先生领钥匙时却出现了“意外”。物业管理人员告知:收房前必须再交1年500多元的“电梯费”。周先生当即表示拒绝支付,他的理由是:自己买的是一楼房子,根本就不使用电梯。他说:“当初买一楼,主要考虑的就是想省点钱。但物业收不到‘电梯费’,就不给新房钥匙,真叫人想不通。”
  那么,城市高层住宅的一楼住户,到底该不该交纳“电梯费”,其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市场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物业:收费只因“政府规定”

  “谁使用谁出钱”,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不使用凭什么还要交钱?周先生及很多住在一楼的业主都认为,楼道里的电梯和自己“没有关系”,更有很多家甚至都不使用住宅“正门”,进出走的是自家庭院。周先生认为,一楼住户理论上讲,根本不会使用电梯,即便偶尔使用,也与楼上住户以此作为运输工具使用有本质区别。如偶尔使用也要收费的话,那么所有非本楼住户的人进出是否也要交费呢?
  《市场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周先生的理论得到很多业主的认同,不仅是一楼的,一些二楼住户也认为,自己“抬抬脚”就上楼了,可电梯费和住在 18楼的一样交,这钱交得让人“不太服气”。业主们表示,电梯完全可以设置为三层以下不停,这既解决了三层以下的业主,不必交费的问题,也方便管理及楼上用户上下的快捷。
  但是,物业部门却表示,收取电梯费是根据扬州市的“政府规定”。按此规定,有电梯的楼盘,住户均按每平方米每月0.45元收取电梯使用费, 1楼住宅按80%优惠收取。周先生所购的住宅面积为 110多平米,因此每年需支付500多元。
  该小区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电梯费”的收费依据——《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记者看到,该实施细则是2005年1 月,由扬州市房产管理局和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其第八条明确规定:带有电梯一楼的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照规定标准优惠20%交纳。这位负责人说,虽然他也认为小高层住宅楼一楼住户“可以不交”,但他们只是“照文收费”。而他此前曾在扬州政府部门举行的相关会议上,做过这方面的建议,但未被采纳。而据他介绍,上海高层或小高层住宅楼一楼住户是不交电梯费的,从二楼起全额交纳。记者追问,在实际操作中,一楼住户有无使用电梯的可能?该负责人略做考虑后回答: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

律师: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业主作为所有权人,应当承担义务,考虑到一楼住户使用相对少一些这个因素,所以在收费上作了优惠。”扬州市房管局物业处刘处长态度很明确。他认为,电梯属于公共财产,每个业主都该承担义务。对于一楼住户而言,只能说使用得“相对少一点”,而不存在“不使用”之说。他举例说:“一楼住户如果有个朋友住在10楼,也没有人会限制他使用电梯。”他还告诉记者,对于高层住宅一楼住户是否该交电梯使用费这个问题,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条例未做单独规定,其他城市对于这一问题也各有各的具体规定,这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事情,并不在法律法规控制的范围内。
  “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使用电梯”的一楼住户交纳电梯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金辉律师认为,向不会产生电梯消费的一楼居民收费,既不公平,也无法律依据。严格地讲,政府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只是一份“地方性规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就算一层业主一年偶尔使用数次电梯,也应视同非小区人员来访,不能收取电梯费。
  金律师认为,开发商在售楼时就应告知,一层业主是否承担电梯费,这就避免了因电梯费产生纠纷。尽管政府部门出台了相关收费规定,但在各小区具体操作上,政府也不会干预太多。因此,一楼住户首先要争取多数居民和业主委员会的支持。作为小区业主最高“权力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再从业主利益的角度,多和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最终产生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操作方案。如果物业公司坚持收费,业主委员会有权“罢免”物业公司。
  事实上,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对于“一楼住户该不该交纳电梯费”的问题,被采访者的意见是比较趋同的,其道理也是比较明确的。由此不能不让人疑惑,为什么政府有关部门在出台相关文件的时候,不能多做些调查,多听听百姓的意见?所谓“执政为民”,往往就体现在一些具体的“小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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