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拆迁”是在扇物权法耳光
    2007-06-04    作者:娄献忠    来源:新华网
  《竞报》6月3日报道:危改拆迁是否进行将由居民投票来决定,公证机关也将首次进入危改工程进行监督。同时,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对大多数居民不公平,居民搬迁将同步实施。2日,北京市最大的危改项目酒仙桥危改工程投票表决书,已经分发到所有涉及危改的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将在6月9日进行。
  投票的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这种手段,用在选举上,可以表达民意取向,可用在拆迁上,则完全是两回事。
  就算可以保证投票、验票过程公正公平,这种做法也是非常荒唐的。因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别人有什么权利通过投票来决定其他人私有财产的命运呢?正如一位网友所指出的:假如小区有1000户居民,有60%的居民投票愿意搬迁,难道这60%的居民就可以决定另外400户居民房产的命运吗?
  笔者认为,政府要城市形象,开发商要赚钱,原本无可厚非,但应该耐下心来,和所有居民实行“一对一”的谈判,面对面地商量条件。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将问题交给法律解决。这才是公平合理的做法。重庆“最牛钉子户”问题的妥善解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但是,现在大多数的开发商却往往自恃财大气粗,又有政府官员撑腰,并不把拆迁户的利益放在眼里,强拆之外,还要给不肯让步者扣上“刁民”、“钉子户”的帽子。这种做法已经激起了广泛的民愤,并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拆迁项目实行居民投票,看似顺应民心,实则是对民意的误导,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伪善性。更严重的是,这种做法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这样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街坊邻居,只要不是“所有权人”,就没有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利。可以肯定的是,酒仙桥危改工程一旦获得多数居民的同意,开发商接下来必然要打着民主、民意的旗号,对少数顽固居民实行强制性的“同步搬迁”,哪怕这少数居民在数量上并非极少数,哪怕这少数居民各自有着截然不同的特殊情况,哪怕他们遭到不合理不公正的待遇。
  这种“投票拆迁”一旦操作成功,就很有可能被其它地方的政府和开发商当成至宝真经取回,得到大面积的推广。毕竟,民主的旗号还是很能遮羞的。 咳!可怜《物权法》尚未生效,就被狠狠地扇了一记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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