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了以汽车之“偏”盖机动车之“全”这一错误后,律师的测算还有第二个重大失误——混淆了交通事故数和交强险赔案数两则数据。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律师则是依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数字,然后乘以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限额,得出交强险赔付额“超低”、交强险存在“暴利”的结论。 然而在交强险的实际赔付中,交强险赔偿范围显然要高于公安部门的统计范围。“保险公司不仅要赔付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要赔付大量道路以外诸如小区、企业内的机动车剐蹭等损失,而这些‘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排除在公安部门的统计范围之外的。不仅如此,一些轻微的、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的事故,车主也会各自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理赔,而这些‘事故’显然也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的统计范畴。” 即使是纳入交通部门统计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交通部门那里只能算作一起事故的赔案,在保险公司那里确通常因涉及两辆甚至更多车辆,车主需要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去理赔,因而也就分别算作两笔或者多笔赔案。如此算来,公安部门公布的交通事故数显然小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案数,因而律师对交强险赔付的测算也就大打折扣。 如果按照律师的测算方法,以北京市公安部门公布的2006年交通事故数计算,北京市19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每天只需要解决一个赔案,这显然与事实大相径庭,同时也证实了律师的计算依据存在明显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