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强制征税 激起千层浪
    2007-05-11    吴学安    来源:市场报

  “紫泥清韵——故宫博物院藏宜兴紫砂展”近日在故宫斋宫举办,展品是从近400件明清皇家紫砂茗壶、茶具、文房清供、花盆、陈设瓷等故宫藏品中遴选出的110多件(套)具有代表性作品,为外界罕见。据悉,展览将持续到10月31日。图为观众在欣赏一件紫砂胎雕漆四方壶。

  5月1日起,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业内人士的不同反应,拍卖业的人士认为,此规定将使今后的征集工作难度加大。也有人士指出,此举并不能完全堵住逃、漏税的漏洞。
  艺术品被人称之为与证券、股票、期货和房地产并列的市场投资“五朵金花”。与艺术品流金淌银般财富效应相比,对艺术品市场税收征管不力却一直是个不争的事实。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将对艺术品拍卖的个人所得税收进行强征20%的个税。但作家的文字作品和书画家的艺术作品征税并不一样。根据国税总局规定,对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适用的是“特许权使用费”项目。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转让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可以先减去800元,然后再交20%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可以先减除20%,余额再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如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适用的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一幅画,原值10万元,成交价13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万-10万-有关合理费用)×20%。无财产原值凭证,按总收入3%征税。
  应该说,个税征收一个重要的基准就是财产原值。那么,原值是什么意思?具体是指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假如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早在1997年,国税总局就已经发过相关文件,但各地都没有实施。直到去年,作为国内艺术品拍卖市场最大“码头”的北京才开始领先全国各地提前试水。北京拍卖会的操作办法一般是,由拍卖公司直接代扣税金。因此,一幅拍品成交后需要缴纳的费和税为成交价的13%,其中10%是拍卖公司收取的佣金, 3%即是“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以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的适用。也有的公司按照买方缴纳总价的12%,卖方缴纳总价的14%收费。
  如今,艺术品市场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中一个极富增值潜力的投资热点。对于众多的收藏者来说,投资于书画艺术品已不仅仅是为了追求闲情雅趣,更多的是考虑诱人的高回报率。面对艺术品拍卖强制征税“新政”。业内人士可谓是喜忧参半。许多艺术品交易经纪人听到艺术品征税的消息后第一反应是,今后征集作品更难了。尽管业内一直在议论有关拍卖艺术品征收个税的信息,但并没想到确定为20%这样的高比例。不少业内人士对艺术品“原值”概念颇有微词,因为艺术品跟房子不一样,价值的判断没有固定标准,估价很难。在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较为低迷的情况下,征收个税政策的出台绝对不是个“好消息”。
  其实,艺术品拍卖征税在北京等城市早已开始执行,加上近年来投资艺术品者日渐增多,艺术品市场呈现出回升势头,成交率也在不断增加。买家看价买货,多数会考虑成交价+个税的总价,一般来说,并不大会在意3%的税率。但也有一些藏家会从拍卖会撤离,选择画廊交易,从而规避税收。尤其是私下交易也会此消彼长。鉴于私下交易早已成为艺术品交易的重要方式。尽管藏家和书画家逃税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但税收监管几乎为空白。很多艺术品买卖没有任何凭证,税收新政管得了拍卖会,却管不了私下交易。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国内艺术品交易秩序较乱,藏家的纳税意识也不强,哪里能逃税就去哪里,预计会有不少藏家会在税收新政面前逃离拍卖会,转向私下交易,躲避税收征管。因此,完善税收政策,提高交易双方主动纳税意识成为当务之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