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模”现象越来越多是法律保护的乏力
    2007-05-10    徐经胜    来源:重庆青年报

    今年劳动节,一个全新的词语进入人们的视野——“过劳模”。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睡眠不足、三餐不定……他们的工作强度可能比“劳模”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对北京、上海等四大城市的调查,已经有7成白领成为“过劳模”。(5月8日《北京晨报》)

    不可否认,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是导致“过劳模”的重要原因,但是,从法律保护角度看,“过劳模”现象的越来越多,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乏力。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人曾表示,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经赶超日韩了。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这就是“过劳模”们的生活写照。而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可见,“过劳模”并不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既然“过劳模”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那“过劳模”现象又为什么越演越烈呢?很简单,是法律对“过劳模”现象的熟视无睹。在目前,不论是白领还是蓝领,甚至是那些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们,超时间劳动且难有休息日,不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休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用人单位故意所为。而在这时,用人单位的故意所为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制止。
    从现实的情况看,法律对“过劳模”等保护,总是显得那样的乏力与软弱,让人感觉法律的规定是高高在上的,是和现实的保护是脱节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无非有两个:一个是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够。
    正是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过劳模”以及“过劳死”等现象的越演越烈。作为立法和执法部门,这时必须站出来,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让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让劳动者真切地感受到劳动保护不是虚无飘渺的。只有让法律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能够在“过劳模”以及“过劳死”等现象面前能“硬”起来,劳动保护才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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