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过劳模”社会应有所作为
    2007-05-10    惠铭生    来源:燕赵晚报

   今年劳动节,一个全新的词语进入人们的视野——“过劳模”。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睡眠不足、三餐不定……他们的工作强度比“劳模”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对北京、上海等四大城市的调查,已经有7成白领成为“过劳模”。
    (5月8日《北京晨报》)

  有专家分析,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是导致“过劳模”的重要原因。并且,“过劳模”们的“过劳”,最初往往带有强烈的自愿成分。导致“过劳模”当然有个人的因素,比如为自己的职业规划设立了一个过高的标准,自我加大劳动强度和时间等。但我认为,这只是一种表象,不是实质。
  倘若深层次探讨“过劳模”以至于“过劳死”现象,来自社会的因素是主要的。一是我国诸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现在人们过于劳累!能不累吗?人们工作,不仅要自己存钱养自己的老,而且还要购房、供养孩子上学、赡养老人,以及应对突如其来的病灾等。自己不“拿命”挣钱,自己及家人恐怕就没有美好的未来。其次,畸形的“加班”文化也戕害了劳动者的价值观。现在不少企业将员工是否经常加班作为考核参考项,那些“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不愿加班则会遭遇冷眼,甚至影响个人的升迁和去留。
  过劳,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更是对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威胁。因此,在工业化发达的西方国家,“过劳”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欧美国家对加班是有严格的限定的,在下班以后,几乎看不到任何一家公司亮着灯。但在我国,加班现象蔚然成风,并且迄今为止,“过劳死”在法律上也是一片空白。
  拯救“过劳模”、防范“过劳死”当然难以一蹴而就。但是,整个社会不能袖手旁观,听之任之。从短期看,要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给予法律干预;矫正畸形的“加班文化”,遏制用人单位随便强迫或诱导劳动者加班。从长远看,我国还需要逐步完善各种保障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避免劳动者再拿生命赌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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