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
(4月22日《中国新闻网》)
按照这个协议,如果一个用户无故欠费超过2个月,相关信息就会被银行记入个人信用报告,这不仅要直接影响到对该客户发放贷款,甚至可能影响到该客户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这个“联姻”支持的是一个“法定”的诚信问题,那它是无可非议的,但对象却偏偏是群众意见比较大、在消费者心目中本来就有诚信缺陷的电信企业,这就有了霸道的性质。这种“联姻”一旦成为事实,将会进一步助长企业的霸道行径,而使本身就处在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难维护,地位更难保障。
电信企业和用户的费用如果发生纷争,这应该是一个经济纠纷,和任何企业与客户发生的纠纷并无质的区别。我们不排除有些用户有恶意拖欠费用的行为,但大部分纠纷是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出现了问题,导致用户不愿意按期付费。这样的纠纷,企业和客户一般都通过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判决来解决。而现在银行和电信的这个协议,把电信的权利推向了“绝对主动”的地位,客服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不需要经过仲裁或法律程序,客户就要“无条件”地受到“信用污点”的制裁。如此一来,今后无论电信出台什么政策,要收什么费用,用户就必须如数及时地交纳,否则就只能遭遇银行和电信部门的合力“惩罚”了。
由于受其自身垄断性质的决定,近几年来,电信企业的“霸王服务,霸王收费”行为层出不穷:一部电话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彩铃、来电显示、信息服务等莫名其妙地就产生许多费用;用户移机、故障、报修服务不到位;“月租费”从无商量的余地;由于计时计价不准确而引起的话费纠纷等等。这些现象本身就很不正常,现在银行又和电信企业“强强联合”,无疑是把消费者推到了一个更弱势的地位,这种做法,只会进一步激化电信企业和消费者的矛盾。
此外,银行用这种方法涉足在企业和用户的经济纠纷中,难免有些“越俎代庖”的意味。即使在国外,大多数银行要出具信用证明也仅仅限制在自己的业务之内,而我们的银行和信息产业部的这个协议,就使自己不由自主地充当了消费仲裁甚至法院的角色,这不仅伤害了广大消费者,也伤害了法律的威严。银行可以考核自己客户的诚信度,有什么资格对电信行业的客户进行诚信度考核?而从现在许多事实特别是服务规范来看,我们的银行本身就因不少做法令人对其诚信度产生怀疑,这样的企业,也有资格充当社会人信用的“法官”?这种行为,又怎么可能利于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如此看来,银行与电信的强强联姻,完全是又一霸道行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