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央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这意味着,手机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从而影响房屋或者其他消费贷款(4月21日《经济信息联播》)。
这样的消息,近年来已不是第一次听说了。而与以往一样,消费者对于这样一种做法,普遍表现出强烈的担心和忧虑,个中原因,正如央视报道中指出的,“电信企业计时计价不准而引起的电话费纠纷经常发生”,“如果我们不能保证每一次收费都是公平公正的,就把交费记录纳入了个人的信用记录,那对交费者是极大的不公正。” 不难看出,在这里,消费者真正担忧的其实并非采集“电话缴费信息”这一征信行为,而是该行为背后内在的公平公正性的问题,换言之,消费者真正担忧的实质上是一个征信行为本身的信用、信誉问题,也即,在征信过程中,征信系统凭借什么来确保其自身“取信于民”的良好信誉? 从征信体系建设完备发达的许多国家的普遍经验来看,要实现这样一种“征信”之信——比如信息来源的正当可靠、信息发布的平衡公正、信息的不被滥用等,一般都离不开这样两个方面:其一,保证征信机构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并且征信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充分竞争;其二,对征信机构及其征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维护消费者对征信信息的知情权、质询争辩权。 如在美国,征信就是一个相当市场化的独立行业,无论是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还是相应的评价、销售,一般均由独立的征信机构完成。征信机构与向其提供信息的机构之间,以及与使用其信息的客户之间,也完全是一种平等自愿的关系;并且,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征信机构间展开相互竞争。而另一方面,政府也并非袖手旁观,而是通过制定严密的法律规则——如规范哪些信息是征信机构可以征用的、哪些不能;而那些可以征用的信息,如何使用才算是正当的;对于征信信息,消费者认为不实怎么办等——来实施监管监督。 而以此反观上述银行与电信企业联手进行的征信活动,不能不说,其与真正理想的公平公正的征信体系,或者说,与严格的“征信”之信,还相距甚远。比如说,电信企业既是征信信息的提供、经营者,又是此一征信行为的利益一方(借此催缴电话费),如此一身而两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其征信行为的程序正义、本身的信誉,显然相当成问题。再如,在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匮乏的背景下,面对银行与电信联手的征信行为,征信信息不被滥用、可争辩质询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更不用说,当前的银、电两个行业,垄断仍是其基本格局,在其面前,消费者尚出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而由此导致的不公正垄断收费可谓比比皆是。 “民无信不立”,毫无疑问,信用建设十分重要。但也惟其如此,社会信用体系的源头——征信体系的建设本身的信用信誉,才尤显重要,应当格外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