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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3 王琳(海南学者) 来源: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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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体系涉及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虽极其必要又必须慎重。作为制度博弈主体的公民,不能被排除在制度设计之外。
在电信等垄断企业的公信还没有得到公众普遍认同时,这种做法颇值得考量。 当前,“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这一理念,正日趋得到认同。之所以信用必须建立在社会这一形态之上,而不仅仅加诸于个人信用,这是因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都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我们在“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上的努力,基本是由政府主导,并明确指向个人信用的。 央视4月22日报道,央行日前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已经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换句话说,电话欠费记录今后将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并直接影响消费贷款的申请。 中国社会的信用缺失在政府部门、企业与个人之间同时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体系的健全,也必须在三者之间同时展开,信用的生成必须基于互信。 如“电信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制度,从主要内容上看,是央行和信息产业部在单方要求个人向电信、银行守信;从设计目的上看,是为了降低电信的经营风险和银行的放贷风险;从实际效果上看,却很可能是银行与电信这两大垄断部门的“双赢”,但电信消费者个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呢?很显然,电信还算不上是已经被消费者广泛认同的行业。相反,电信的诸多霸王条款,一直被公众诟病。两个月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去年全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情况显示,“通信运营商提供套餐、短信、手机上网等服务存在一定价格欺诈行为”,通信价格违法案件在增长率上居所有行业之首。就在前天,北京市消协联合有关专家指出,应取消手机月租费,降低上网费。电信行业中的“月租费”,被认为是计划经济下“行政批权”的产物,迄今没有经过任何国家法律程序。 然而,就是这样一项费用,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则”和“监督程序”下,“世袭”了近三十年岿然不动。一个垄断收费的标本和价格违法的热点,被拿来作为个人信用体系的突破口,这不能不让人感慨。在垄断企业的公信还没有得到公众普遍认同时,这种做法颇值得考量。 关于这一点,有评论说,假如不问青红皂白,不能保证每次收费都公平公正,就把所有的拒绝缴费都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那就等于是把所有过错全都算在了用户头上,这对缴费者是极大的不公正。 当然,笔者支持完善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也支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只是,个人信用体系涉及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制,虽极其必要又必须慎重。国外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之所以健全有效,跟《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为核心的、一系列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不无关系。而央行和信息产业部是通过部门之间的协议,来为公民个人建立个人征信记录的。本应作为制度博弈主体的公民,似乎完全被排除在制度设计之外。 而要改变公民在目前信用体系建立中的“客体”地位,就必须坚持:只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建立和规范个人信用制度,代议机关的审读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公民参与,才是确保个人信用制度有效建议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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