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NGO
    2007-04-16    普嘉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从今年财政年度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将获得750万元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其全年的运营费用,从此吃上“皇粮”,这意味着中消协在职能上由协会组织正式转变为了国家事业单位。《南方都市报》4月15日对此事件的社论是《政府应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大谈NGO。
  早在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就已经“突然变身”,归属上海市政府领导,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真的是NGO(非政府组织),顾名思义就是独立于政府,要独立的第一要义就要经费独立,否则其他方面的独立都无从谈起,现在消协隶属于政府,这恰恰和非政府组织的归位背道而驰。一方面硬要把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归为NGO,另一方面还要让政府来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真是自己打自己耳光。
  按照相关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经费由政府和社会赞助。若这次中消协的全年经费来源于公司企业,我们是不是要惊呼“企业应该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呢?真正的NGO不仅要独立于政府,也要区别于企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NGO存在的内在动力是“自愿”。无论依赖于政府资助还是依靠营利活动,都会使NGO产生独立危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了经费,什么组织都运转不了。
  NGO存在的意义是弥补所谓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那么诞生NGO的前提就是民主法制的制度和公平的市场,我国真的在政治民主和市场公平上达到这一程度了吗?在前提达不到的条件下诞生的所谓NGO也是名不副实的。
  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在《实践自由》一书中,用“公益——私益”以及“强制——志愿”把中国的目前状况划分为四个象限,第一部门到第四部门分别是“政府组织”、“企业、营利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第四象限“政企不分的传统专制体制”,他认为中国的政府和市场本身都没有现代化,连同第三部门都还没有脱离“第四象限”的控制。中国没有真正的“非政府组织”,只有包含这些因素的、正处于分化中的第四象限组织。
  NGO应该具有独立的品格,但这不是政府培养出来的,而是依赖于“自愿”资源的发达,现代化达到一定程度而自然孕育出的产物。如果硬把消费者协会贴上“NGO”的标签,那么现在中消协进入编制,工作人员“吃皇粮”是不可原谅的。如果根据中国目前的市场化程度,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政府的一项社会职能,消费者协会从“社会团体”成了“事业单位”也未尝不可。
  当人们碰到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时,拨打媒体热线往往比拨打“3·15”热线更能解决问题,不良商家也更怕媒体曝光对信誉有影响,而消协调解起不到威慑作用。去年中央台“3·15”晚会揭露了贴着认证标志的黑心地板后,“3·15”标志认证的欧典地板、珍奥核酸、天年素成了一个又一个的丑闻,中国消费者协会迫于舆论压力叫停“3·15”标志认证。消协的“媚企业”已经让其公信力下降,这次中消协吃上“皇粮”,难说政府公信力还推它一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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