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邓明义等33名广东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降低政府官员的代表名额。邓明义以她所了解的一个代表团为例说明,该省代表团共160名代表,其中中直机关代表为15名,省直机关代表为52名,占该省代表团代表总数的42%,再加上21个地级市的市长各占1个代表名额,中直、省直机关和市长代表就有88名(这还不算除此之外的地方政府官员),占代表总数的55%。(3月13日《南方都市报》)
针对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占半数以上的现状,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2005年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大声疾呼“代表中的官员之多是世界罕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官员代表大会!”《宪法》中对国家机构的职责有着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说,人大和政府属于分工不同的国家机构,人大是权力授予机关,政府是权力执行机关,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人大代表和政府官员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身份,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人员交叉不该是常态。从完成权力运作的角度讲,政府官员是权力执行人员,是被监督者,人大代表是履行权力授予和监督权力执行的人员,是监督者。但在当下的政治生活中,很多人集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于一身,这使得被监督者和监督者的身份发生了重合。套用一句常用的俗话就是,“官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部分程度上造成了左手监督右手的问题。邓明义代表也讲到:“既然大多数人大代表来自政府官员,很难想象这些代表能够很好地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自己监督自己或者监督上级,从利益关系上就很难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 显然,这不利于国家权力的良性运作,不利于监督状况的切实改善。就很多经济与社会问题而言,对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位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吴邦国委员长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共约1.5万字的篇幅内“监督”二字出现了89次。这固然反映了人大监督工作所取得的进步,也反映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不仅如此,政府官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过高,使得政府官员占用了过多的代表名额,客观上造成政治资源的过度集中,不利于代表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这种集中给部分违规官员提供了投机空间,他们可以借用人大代表身份的权力特殊性,来拖延时间以维护自身利益。 当然,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形成都有历史继承和现实制约的双重因素,中国也不例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中寻找合适的路径,很多改变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毋庸置疑的是,中国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民主法治也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因此有理由相信,政府官员当人大代表的相关问题,应该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