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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草案8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8日在向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时说,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金人庆表示,实行新税法,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将会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对内资企业来说,主要是减轻税收负担;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 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 “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税收优惠只是一个方面,新税法的实施也不会对吸引外资产生大的影响,”金人庆说。 “应该说目前制定的改革标准是适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向本报记者表示,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了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同时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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