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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2 早报特约评论员:马红漫 来源:《东方早报》2007-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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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下月起,正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高达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
《通知》甫一发布,立即引起房地产类股票股价下挫,并传动至银行股。从2007年伊始,建设部发布的“90/70”政策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在一天之内被撤销,到该《通知》的顺势发布,这足以表明,2007年政府对于房地产调控的决心在进一步强化而非松动。
就《通知》的具体内容而言,其实只是1994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重申。但是,与以前的发文不同,此次《通知》特别强调了要严格执行相关条例的规定,也就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将实行清算式缴纳,进而取代现行的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法。有机构测算,《通知》实施后,开发企业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将达到利润的30%~42.5%。
土地增值税新政对于开发商的影响主要有两点,一是房产企业竞争实力的标准将随之变化。以往,在房产市场上,有能力“圈地者”为王;而该政策实施后,那些大量土地储备的开发商,将会因在此之前的低成本拿地和目前的高土地增值而遭遇“清算危机”。囤积土地的行为必将随之被遏制,商品房供给将可能随之增加。这一点对于改变目前房产市场整体供不应求局面当具积极意义。
二是开发商资金链条的压力骤增。在预征制度下,开发商可以通过延缓注销项目公司时间等方法,拖延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但是,此次《通知》对开发商缴纳增值税的时间进行了严格界定,拖延的可能性几乎不复存在。如此一来,资金链条总体紧张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将会面临极大的资金压力,甚至会因此破产倒闭。
土地增值税实施后,对于房价走势的影响也与开发体系的变动紧密相关。其一,土地增值税属于交易环节的一种税费,那么卖方很可能将税费转嫁到房价当中。当然,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累进税制,所以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收入的增长意味着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产生税率爬升效应,使得税负增长加快。因而,开发商并不可能简单将税负压力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一味通过涨房价来保证利润。
其二,《通知》实施后,将在短期打击房产开发企业的“囤地“行为,进而有助于增加房产市场的供给总量,平衡供求关系。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房产开发企业利润率被削减,市场整体供给进入意愿有可能缩减,因此从增量供给来看,出现减少的可能性反而会加大。
综合上述因素,随着2006年一系列打击投机行为新政的实施,投机性购房比例逐渐缩小,而结婚、落户等刚性需求比例越来越大,因此,购房者整体议价能力较弱。而商品房供给方则较为复杂,一方面,“囤地行为”减少后房产供应将在即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开发商转嫁税负的冲动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短期价格波动或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博弈能力。但放眼长远,由于房产企业处于相对强势,特别是伴随着房产业的淘汰整合,其市场势力将会进一步强化,开发商转嫁部分税负、继而引发房价上涨可能性较大。
当然,最终的市场反应,还会因《通知》实施的具体执行力度、各个地区房产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一旦出现房价随新政实施而上涨的结果,《通知》所带来的效应便背离了调控政策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除了采取税收手段,诸如加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财政支持力度等等,这些有助于平衡供求关系的手段措施也当配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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