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有假货须赔偿
    2009-06-23    记者:关桂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昆明电 为了保护游客利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出台规定,如果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权要求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旅行社赔偿。
    新修订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规定:“如果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权要求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先行赔偿的,可向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追偿”,对于引诱、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从事旅游服务。
    此外,西双版纳还重点对非法营运旅游业务的“黑车”、出租车超范围经营或参与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违规操作、机场接送机秩序等进行专项治理;对旅行社服务质量不达标、虚假广告宣传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进行依法查处;完善导游报酬保障和激励机制,打击“黑导”,提高导游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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