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同样也适用于中医药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传统的保密方式。
这是我国中药行业上千年发展史中进行自我保护所采用的传统手段。如以秘方的形式加以保护,保密措施就是我们熟知的“祖传”,“传子不传女”等。这在古代中药的采摘、炮制、处方还处于个人或家庭小规模经营活动的时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中药生产已形成工业化大生产规模,这种方式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有极少数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中药才允许采用保密方式保护。
二、 新药的行政保护。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为了避免低水平的重复仿制,卫生部曾经制定并下达过《新药审批办法》和《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但新药保护只是国内阶段性的行政保护措施,现在已经取消。
三、 中药品种保护。
目前大多数中药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中药品种保护,它是以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为依据,重点是保证产品质量,属于一种行政性质的保护。
四、 专利保护。
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最有效的手段,专利所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中药提取物、复方、提取或炮制工艺及新用途等。此外,药品的包装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专利制度只保护新的发明创造,已被公开的药品就因丧失了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五、 中药商标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是生产经营中药产品的企业的象征。道地中药材也应该使用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