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部门:警惕偷换概念的广告"疫苗"
    2009-03-23    记者:王海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济南电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2009年第二号药品安全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警惕偷换概念的所谓“疫苗”。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关于“疫苗”的药品广告不断出现,诸如“糖尿病口服疫苗终于问世,糖尿病患者从此可以摆脱长期吃药打针带来的痛苦”、“中国灰指甲的治疗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灰指甲液态疫苗终于问世,灰指甲患者从此不必有病乱投医”等等。
  据济南市药监局介绍,所谓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也就是说疫苗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用于预防而不是用于治疗疾病,二是预防、控制的是传染病而不是其他疾病;三是给药途径是接种而不是口服、外用等途径;四是生物制品而不是化学药、中药等。目前我国用于人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疫苗共有20多种。疫苗不允许在大众媒体做广告宣传,也不允许在药店销售。
  济南市药监局调查发现,一些药品广告宣称的所谓“糖尿病口服疫苗”“灰指甲疫苗”等,既不是药品也不是疫苗,而是保健食品和消杀用品。其广告宣传违反了“保健食品不能宣传功能主治”的规定,属违规广告,消费者切勿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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