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
    2008-11-19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了解,审理指南内容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
  “第一大亮点就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渝中区法院副院长张欣介绍说,过去,人们往往把殴打、辱骂等视为家庭暴力的全部。其实,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的“成员”。
  频繁侮辱、谩骂对方;一方生病后,另一方就背弃;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依不饶,丧失理智;离婚后,还想控制对方,干预对方恋爱或再婚,甚或实施性暴力等行为……审理指南明确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将对此进行遏制、打击,救济被侵害家庭成员的权利。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依然有这样的悲剧频频发生:妻子为了家庭放弃工作、牺牲事业,为丈夫分忧解难,到头来丈夫另有新欢,抛弃原配。离婚分割财产时,妻子却因没有创造财富而不能或少分财产。遇到此类事情,过去人们只能用道德予以谴责,但是对施暴方不能采取法律上的惩戒。”张欣说,如今审理指南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明确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过去的传统观念让警方出警到达现场后,一看是“家务事”,往往就一走了之。针对这种情况,“反家暴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同时,“反家暴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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