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有义务及时公布能源消费状况
    2008-10-13    记者:谭浩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司副司长王卫东日前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表示,公共机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王卫东说,《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机构落实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例如国家公布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如果公共机构在采购时没有优先采购清单中产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检举等形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浪费行为。”王卫东说,《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监督,这具有现实意义。新闻媒体一方面有义务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便于社会公众了解节能知识,另一方面也有权利对公共机构、公共节能管理部门的节能工作开展监督。比如,通报有关部门管理节能工作不力,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曝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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