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市对县处级一把手“限权”
剑指人事、财务和基建
    2008-09-22    王永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长沙电 湖南衡阳市日前出台相关办法,对全市县级党政“一把手”进行限权,要求不能直接分管单位人事、财务和建设项目,配偶、子女及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
  衡阳对市委管理的副县处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党组织关系在衡阳的中央、省属驻衡单位的党政正职进行限权管理,内容包括: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对涉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人事录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安排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正职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
  同时还规定,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和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矿产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以招商引资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定本该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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