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据介绍,这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性法规,将成为该市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又一“利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赋予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时具有三项职权,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和披露权。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的职责。
(《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