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自驾游组织者负有义务
    2007-12-05    记者:丛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成都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近审理的示范性案例,提醒营利性自驾游组织者应在活动中负有四项安全保障义务。
  这四项义务包括:一是针对车辆的安全设备隐患,组织者应尽到提醒和帮助排除一般故障的义务;二是针对行车安全,应尽到全程安全领航、维持行车顺序、配备联络工具、合理控制车速、即时通报道路状况、随时警示提醒等义务;三是针对旅游行程,应尽到合理安排行程、食宿组织有序等义务;四是针对突发事件,应尽到积极协助处理、提供善后服务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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