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惩罚性赔偿制止就业歧视
    2007-10-26    肖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些年来,就业歧视可是名目繁多;凡属老板不喜欢、酒量不够大、因是某地人等等,都有可能被用人单位拒收,因年龄、身高、婚姻状况、性别等原因被拒收的就更多了。
  反就业歧视早为我国相关部门关注,在《劳动法》和《妇女保障法》等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最近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可时至今日,用人就业歧视不但没有收敛,还有所升级,说开除就开除,而且在招工广告中还明目张胆地出现如年龄、性别、身高等各种就业限制。
  在美国,报纸上也有许多招聘广告,可是这类广告一般只注明拟招聘的职位是什么、公司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报酬和福利,对应聘者年龄、性别、种族、地域、身体、信仰、婚姻、生育等方面的要求,几乎见不到。另外,雇主在用人面试时也不会轻易询问应聘者的年龄等问题。
  为什么美国用人单位不敢明目张胆搞用人歧视。恐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法律不但健全,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雇用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法律法规摆在那,威慑作用可想而知。反观我们的法律,都是原则性的,缺少可操作的相关细则。没有细则,对歧视就业的用人单位就会处罚不足。在我国,如果一个人遇到就业歧视,最多只能到劳动部门投诉,很少会到法院起诉。而美国,平均每年处理的超就业歧视控诉案件,就超过70万件。
  在美国,用人单位一旦被认定就业歧视,处罚很重。2004年4月,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宣布一例“塞克马戏团歧视艾滋病人案”:塞克马戏团空中体操运动员马修一年前被检出艾滋病病毒阳性,于是被辞退。绝望中,马修向公平就业委员会投诉。经过调查,委员会认定塞克马戏团违反《残障人士法案》规定,塞克马戏团赔偿了马修60万美元。
  还有一个例子,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一名雇员,男上司认为她“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将她解雇。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据说,法院做出这么大数额赔偿金的判决,意在惩罚。成为被告没什么,即使被判赔偿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赔得越多。这一切让许多公司特别是大公司不敢越雷池一步。
  我国一些实行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显然压力小得多也轻松得多,即使被认定就业歧视,也是象征性的赔偿几个钱了事。这点小钱对用人单位根本是九牛一毛。如此,怎能遏制住就业歧视?如此看来,美国在遏制就业歧视方面采取的一些做法真值得我们好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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