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日前公布了一份《涉旅游案件的数据分析》。该报告分析了2000年1月至2007年3月朝阳区法院受理的旅游案件,从中可见我国旅游市场的一些问题。
旅游案件每年以10%速度递增
从2003年开始,旅游案件数量出现大幅上升,同比增加了2.5倍。2005年以后,旅游案件增加数量趋于稳定,平均每年的递增幅度仍然超过了10%。 旅游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旅游经营者内部纠纷(即旅行社、饭店、宾馆、运输公司关于团款结算、住宿费、餐费的纠纷),一是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关于旅游合同履行的纠纷。而前者的数量要远远高于后者。旅游经营者内部纠纷,主要有宾馆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的游客住宿费纠纷,餐厅、酒店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的游客餐费纠纷,旅行社之间的团款结算纠纷,导游人员带团发生的导游向旅行社要求导游费的纠纷四种。
六大原因引纠纷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发生旅游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类。 一是事故,即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 二是游客欠费。旅行社起诉游客拖欠旅游费的案件在全部旅游纠纷中所占比例仅次于事故。报告显示,2005年之后游客欠费案件较为突出。游客拖欠旅游费现象的增加,可能是由于旅行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纷纷推出一些先旅游后付费的旅游项目、争夺客源,最终导致费用回收风险提高的结果。 三是降低服务标准,游客对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质量存在异议而导致纠纷,如住宿达不到旅游合同约定的三星级标准。 四是旅游中需要的签证、护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手续及押金等证照原因导致纠纷。具体情形有签证和护照丢失、毁损,因签证原因被拒绝入境,签证被拒无法出境、出境游押金的适用等情况。 五是旅行社变更旅行路线、强迫消费的问题,在统计中显示案件数量并不多,七年多总共只有七件,但是该类案件在2005年之后有所增加。 六是行前解约,即因为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游客未能出行参加旅游而发生争议。
规范我国旅游市场
针对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诸多问题,朝阳法院的这份报告认为,对我国旅游市场的改善,是一个要依靠众多学科知识和实践的复杂工程。因此,报告指出,面对责权利不分的旅游市场,必须着手进行规范。 第一,理清旅游市场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旅游合同中,游客是指所有经旅行社同意参加旅游的人,不限于与旅行社签约的人,所以即使没在旅游合同上出现名字也不妨碍其游客的身份。 旅游合同的另外一方即旅游经营者,即签约的旅行社。在整个旅游过程中,由旅行社安排的住宿、交通、餐饮服务,即使服务人与组团社并无关系,作为组团社的履行辅助者,也视为由组团社自己提供,相应后果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第二,完善格式合同条款。许多国家都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定在民事立法中。目前我国缺少关于旅游合同适用的基本规则,可考虑在正式立法前,通过行政力量规范定式合同的条款。 第三、肃清旅游行业中的惯例,让旅游行业内部运作的规则公开化、规范化。旅游经营者内部的经营大量是依据行业惯例操作的,旅行社之间很少有签订合同确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情况。如果某些所谓“惯例”的运行,已足以影响到对外的服务时,就应当对既有的规则进行整理或反思,建立一种有利于经营者商业信誉维护的运行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