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将重罚药企与中标人的抬价行为
    2007-09-03    记者:曹健 陈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银川电 《宁夏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监督管理特别规定》(试行)日前出台,药品统一配送企业存在与中标人互相串通抬价,操纵统一价格等行为的,首次将被扣除保证金5万元至10万元,限期整改;再次扣除保证金10万元至20万元,黄牌警告;最后扣完剩余保证金,取消统一配送资格。
  《规定》指出,以下行为也将受到同样重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从非中标渠道采购药品,串货销售的;中标药品品种仓储率未达到90%,不能满足配送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配送网络功能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滞后,不能满足统一配送工作的;配送服务区域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计划配送到位率低于95%,配送到位时效超过24个小时,城市、乡村急救药配送超过1小时和2小时,危及患者生命的;推诿或拒绝提供退换药品伴随服务的;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中标人结算货款的。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