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2009-04-09 记者:朱立毅 雷敏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商务部8日发布公告称,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而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申请,商务部于2008年4月9日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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