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参与集资建房有条件限制
    2007-05-11    记者:张洪河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石家庄电 河北省日前出台有区别的集资建房政策,集资建房的参加人必须是本单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并取得市、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据了解,河北省刚刚出台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是河北省第一次出台系统完整的住房保障文件。其中指出,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住房价格等情况,确定是否实行集资建房政策。确定实行的,集资建房的优惠条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转让办法等均应严格按照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控股或集体控股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1978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时间为准)前征用的土地进行集资建房。严禁党政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比照困难企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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