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网上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放10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至分局、支局或银行,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外管局自2009年5月下放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后又一次下放权力。 具体来看,10项业务中有3项业务的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包括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个案;符合现行法规确定的资本项目管理原则、但相关文件和业务操作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境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 4项业务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包括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的核准;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核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金付汇及资金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的核准。 另外,还有2项业务由外管局审批变为银行直接办理,并明确了相关操作规程,包括外资参股非保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利润购付汇的核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汇出的核准。 外管局称,此批权限下放,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也有利于各级外管局明晰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外管局在简化事前审批的同时,将加大事后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统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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