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中小企信用担保金管理
    2010-05-13    作者:黄晶华    来源:国际金融报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于昨日印发。
  《暂行办法》中提出了对担保资金的四种支持方式,即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以及其他方式,以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以及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等。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对于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暂行办法》要求必须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其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对于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要求其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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