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1日表示,将按照“正税清费”原则,清理到期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结合资源税改革,研究用资源税取代或吸收相关基金项目,依法从严审批设立新的基金项目,严格控制基金规模。 此外,要推进政府性基金预算与其他预算的相互协调。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间的相互协调;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扩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规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资金转入基金预算,与向社会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 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18335.04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财政收入的26.8%。其中,中央基金收入2507.67亿元,占13.7%;地方基金收入15827.37亿元,占86.3%。在基金收入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占主体。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14239.7亿元,占全国基金收入的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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