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启动“审慎监管”
七部委制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2010-03-11    作者:孙维晨    来源:国际金融报

    3月10日,银监会联合七部委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该《办法》明确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审慎经营模式。

  最低注册资本金500万

  有媒体援引银监会相关人士观点称,相关部门要坚持适度审慎监管模式。审慎监管在《办法》中主要体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限额、准入门槛、提高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放大倍数等方面的限制。  
  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人民币500万元,一位参与该《办法》起草的人士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认为,金额的相关规定主要意在照顾中、西部地区的担保机构,而东部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都远远超过了该限额。《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一半担保公司或被清理

  该《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北京市信用担保协会会长李世奇表示,目前北京市的大部分担保机构均已经超过了该投资限额,而且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融资性担保机构投资限额的整改、规范,任务非常艰巨。《办法》要求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2011年3月31日按本《办法》完成整改规范,要在1年时间内完成整改非常困难,李世奇认为。
  有业内人士认为,投资限额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它会促使担保公司回归担保主业。而我国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仅为3倍左右,投资收益占到担保机构盈利的半壁江山。
  另有分析认为,担保业将由“监管真空”进入“宽松的审慎监管”时代,将从此有明确的监管部门、监管办法和行业准入门槛,整个监管架构近似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实施后,可能将有至少一半的担保公司被清理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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