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备受瞩目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持股有了重大进展。《办法》指出,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双方分别需向银监会和保监会递交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在《办法》中,银监会规定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准入条件。银监会要求,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银监会严格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在具体在业务合作方面,银监会明令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办法》发布后,银监会将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管,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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