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通知,规定自11月14日起,实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统一规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改为航空公司在联动机制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以及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票价和燃油附加水平。 据两部门的《通知》,燃油附加与国内航空煤油的联动机制延续了2005年8月以来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的测算办法: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适当收取燃油附加,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根据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对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超出基准油价造成的成本增支,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不少于20%;因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降低需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时,应在自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调整之日起5日内完成。 《通知》重申了国内航线婴儿、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对象,免收或减半收取燃油附加的规定。 对于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一边票价打折、一边收取燃油附加的现象,两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并不是民航票价执行不到位,与收取燃油附加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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