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准入门槛提高
    2009-09-28    作者:卢晓平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规定》主要是提高了准入门槛。

  由于新《保险法》提高了中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设立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据此,《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此外,《规定》还细化了保险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要求监事需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据介绍,《规定》制定于2000年,根据监管需要,在2002年、2004年曾进行修改。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是:一方面,新《保险法》将于10月1日施行,原《规定》需要根据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并对新《保险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另一方面,近年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展较快,机构管理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对提高保险公司内部管控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因此,《规定》有必要完善机构监管制度,适应新需要。
  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方面主要是提高分支机构准入门槛,在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新增了以下规定:一是保险公司除需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二是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当地的省级分公司必须已经开业。三是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四是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五是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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